新加坡受公认为世界领先的基金管理中心。在过去十年中,政府积极采取重要措施发展新加坡的基金管理行业,并积极促进和提高新加坡在全球基金管理行业的吸引力。
2018年,新加坡过会通过了《2018年可变资本公司法》(“VCC法案”)。该法案于2020年1月生效,当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宣布启动可变资本公司监管框架。可变资本公司法案规定了适用于投资基金的新公司工具的成立和运营细节。
新加坡政府创建了这一新的企业结构,以吸引在开曼群岛等低税收管辖区注册资产的对冲基金和家族理财办公室。这是对欧盟2020年2月决定将开曼群岛列入非合作税务管辖区黑名单的对应举措。
这项立法另外旨在提高新加坡作为全方位服务的国际基金管理中心的地位,预计将改变新加坡资产和财富管理行业的游戏规则,巩固新加坡在该地区的作用。
本文解释了可变资本公司的主要特征,即与可变资本公司的成立和设置相关的法律框架,阐述了可变资本公司结构相对于其他基金结构的优势,并概述了可变资本公司下可用的税收激励计划。
理解可变资本公司伞和子基金
可变资本公司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基金或具有 多个子基金和股票类别的伞式结构建立。保护伞可变资本公司能规定子基金之间的资产和负债分离,确保一个子基金的 资产不得用于偿还另一个子基金的负债.
为了解决可变资本公司内部跨部门传染的关键风险,任何与子基金资产和负债分离不一致的条款(如可变资本公司签订的章程或协议)都将无效。
拥有多个子基金的可变资本公司必须为 伞式基金下的所有子基金拥有相同的基金经理。此外,个别子基金的清盘不会自动启动整个伞式基金的清盘。
可变资本公司的子基金可以 投资于同一可变资本公司的其他子基金 。
需注意的是,子基金如同 独立法人,必须遵守法院命令。可变资本公司可就某个子基金提起诉讼或被起诉,并可就该子基金行使与适用于根据《新加坡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相同的抵消权。
可变资本公司 (VCC) 关键特性——详解
基金经理
可变资本公司必须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管或许可的基金经理管理, 除非获得豁免。这项豁免仅适用于根据《证券及期货法》(SFA)特定条款豁免的金融机构。
豁免意味着那些目前因是房地产基金而免于许可和 注册的基金经理不能使用可变资本公司.
然而,这并不会使房地产基金经理或单户家族理财办公室使用可变资本公司无效,如果他们发现使用可变资本公司为令人信服的提议,他们可以获得许可,然后推出可变资本公司。
董事职务
可变资本公司须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对可变资本公司的治理承担主要责任。
可变资本公司必须 至少有一名正常新加坡居民的董事 。唯一董事也可以是可变资本公司的唯一股东。
可变资本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 董事,该董事同时也是管理可变资本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 的董事或合格代表。
可变资本公司不能由法人团体担任其董事,不论该法人团体的居住地何在。
托管人
可变资本公司必须通过委托“托管人”来保护其资产,除非获得豁免。托管人必须是《证券及期货法》下批准的CIS受托人。此类托管人必须遵守《CIS准则》,该准则将规定授权计划托管人的运营义务。
由PE/RE/VC基金的限制或豁免计划组成的可变资本公司可免于要求托管人。为了利用这一豁免,可变资本公司必须向其投资者披露缺乏托管人的情况,获得投资者对这一托管安排的认可,并确保每年对该计划进行审计,并向投资者提供审计报告。
年度股东大会
可变资本公司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每年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第一个财政年度不得超过18个月(除非ACRA另有批准)。
可变资本公司不受举行年度股东大会(AGM)的强制性要求的约束,并且可以选择通过向股东发出至少60天的通知来免除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AML/CFT要求
为防止滥用可变资本公司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
可变资本公司下的税收优惠计划
新加坡境内全权管理基金(无论是离岸基金还是在岸基金)的人员为该基金在新加坡境内创造了应税存在。在没有税收协定或税收优惠的情况下,由于新加坡基金经理的活动而产生的基金收入和收益可能须在新加坡纳税。然而,新加坡国内立法规定对此类基金免税。
然而,《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30条(简称“新加坡居民基金计划”或“SRF”)和第13U条(简称为“增强型基金计划”或“ETF”)下的免税范围将扩大到可变资本公司。
新加坡居民基金计划,13O
新加坡居民基金计划旨在鼓励基金经理将其基金工具设在新加坡。与避税天堂基金相比,使用新加坡基金的主要优势在于, 基金管理公司 和投资团队位于基金所在地(即新加坡)。
由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新加坡居民基金,如果是“经批准的公司”,则从“指定投资”中获得的“指定收入”将免税。要使基金有资格成为核准公司,基金工具必须(包括其他条件)具有公司的法律形式,在新加坡行使控制和管理权,并使用新加坡的基金管理人。除此之外,每个财政年度的商业支出要求至少为20万新元。没有最低基金规模要求。
指定投资的清单很广泛,但需要进行个别分析。一些非常明确的除外条款是与新加坡房地产相关的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该基金不能完全由新加坡人所有。如果投资者是不符合资格的投资者(NQI),其实益拥有超过第13O条规定的百分比,则投资者有责任向新加坡税务机关支付罚款。罚款额实际上相当于他在基金收入和收益中所占份额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增强型基金计划,13U
与“新加坡居民基金”计划类似,“增强型基金”计划对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的“指定投资”产生的“指定收入”提供免税。与“新加坡居民基金”计划不同,基金 不必在新加坡注册成立或居住 即可申请“增强型基金”计划。
然而,申请“增强型基金”计划的条件包括申请时 最低基金规模为5000万新元 ,以及管理该基金的 基金管理公司 以及管理该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至少有 三名投资专业人士此外,要求在新加坡的商业支出为 50万新元在每个财政年度 。“增强型基金”计划对 投资者的概况和持股比例没有限制。该基金既 可以在境外,也可以在境内.
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有资格参加“增强型基金”计划(如符合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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